第四条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州、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公共性服务收费、代收代办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服务的项目、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住宅的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和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第八条 住宅的公共性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管理综合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等五项,等级从低到高,最高级为五级。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公共性服务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收费基准价,并定期公布(现阶段全省分项目、分等级服务及收费基准价详见附件一《湖南省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基准价标准》)。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在省定基准价上下30%的幅度内制定当地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指导价,并对同一住宅区内多种住宅类别制定各住宅类别的收费系数,每两年应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