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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价服〔2010〕76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房产局: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及广泛听取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228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收费参照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机关事务局另行制定。

  业主自行组织管理物业的,其物业服务及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由业主大会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实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共用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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