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朔政办发〔2010〕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
《朔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十日
朔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朔州市委、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朔发〔2009〕42号),设立朔州市卫生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四)增加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职责。
(五)增加贯彻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建立并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六)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
(七)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加强重点传染病控制及地方病防治。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定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定本市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负责食品以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拟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