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承诺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对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
(三)当地人民政府认为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其他职责和义务。
(四)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和约定内容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自愿接受的处罚条款。
《安全生产承诺书》签订后,长期有效。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如有变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变动承诺书内容时,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要重新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五、组织领导
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统一组织领导,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一)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冶金、建材、机械制造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二)煤炭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道路运输和道路施工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四)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城市市政运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五)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社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六)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涉爆单位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七)电力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电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八)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类水利企事业单位和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九)农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农机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使用人员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和星级宾馆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十一)质量技术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市、县(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签订承诺书的其他行业和领域的企业,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