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承担全市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承办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各地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乡镇以上边界争议的调整和争议调处。
(十)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一)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定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管理福利彩票公益金。拟定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拟定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拟定婚姻、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办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管理,承办涉外儿童收养登记管理,指导全市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承担各类民政信息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区划地名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提案议案办理、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相关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起草民政规范性文件;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务。
负责人事劳资、机构编制、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统计管理、党群、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系统人员培训规划;负责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全市基层组织建设和民政系统培训、教育、表彰等工作。
监督实施区划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全市地名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承办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标准化处理;审核乡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命名、更名;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勘界工作;负责全市标准政区与地名地图、资料的编辑和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