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全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经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级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上报审核工作。
(七)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省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定集体林权制度、市直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定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省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和相关规定,拟定配套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干果经济林、花卉等林产品结构调整,对全市林业生产企业实行行业指导,规范全市林业生产行为;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十)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拟定全市林业经济调节和林业投资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市级财政部门预算;监督管理林业资金;管理市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国家、省、市级林业项目上报审核、投资计划管理、实施监督以及有关林业项目工程验收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年度林业生产及投融资计划。
(十二)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设3个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