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全市煤炭行业安全基础管理;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煤炭安全生产规划;负责全市煤炭安全监督和安全调度工作;确定全市煤炭工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负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煤矿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工作;提出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初审意见;负责煤矿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落实煤矿安全管理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指导全市煤炭行业机电管理工作,推动煤炭行业建立健全机电管理制度,提高机电管理水平;监督实施煤炭技术装备准入标准,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统筹全市煤炭行业科技工作;负责煤炭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
(七)安全生产执法科。
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机制;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监督煤矿企业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督促煤矿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指导全市煤炭行业安全纠察工作;落实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依法对煤矿违法、违规和违章等行为进行查处。
(八)应急救援和瓦斯防治利用科。
负责全市煤炭行业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全市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煤矿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指导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全市煤矿安全调度工作;指导全市煤矿矿山救护队的业务工作;负责事故抢险中急需物资的组织工作;落实煤矿事故约谈制度。
贯彻国家关于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政策措施;指导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承担“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确定并下达瓦斯抽采与利用指标;负责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的初审和上报,参与竣工验收;负责瓦斯涌出量与预测报告的初审和上报;负责年度瓦斯等级鉴定;负责全市矿井通风能力的上报核定工作。
(九)环境保护管理科。
组织指导全市煤炭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工作;监督全市煤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落实;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节能评估报告及环保专篇的初审;参与煤矿建设竣工项目和治理项目的环保设施验收工作;指导矿区生态治理和环境恢复工作;统筹矿区绿化和林业管理工作。
(十)职业教育培训与劳动用工管理科。
对煤炭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及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初审、上报及上岗准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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