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经授权,承担全市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煤炭行业环境保护和林业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煤炭工业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和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文秘、会议、档案、机要、印鉴、接待、保密、外事、后勤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培训教育、党群、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研究全市煤炭工业经济运行、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发展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产业政策;组织起草煤炭行业规范性文件和规章;指导全市煤炭行业法制建设;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务;承担重要文件、报告起草工作;负责对外宣传、新闻发布工作。
(三)规划发展科。
编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非煤产业发展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引导煤炭行业合理布局,实施煤炭总量调控;参与全市煤矿资源开发与规划管理;按有关规定,负责新开办煤矿、改扩建煤矿矿井地质报告的初审和上报;按有关规定,负责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初审、上报;负责煤炭企业使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及其他煤炭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初审、上报和使用监督工作;负责全市煤矿安全改造和煤炭产业升级等利用国债资金项目的初审、上报和使用监督;负责全市煤矿基本建设管理;负责全市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组织实施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转型工作;负责矿井关闭有关工作。
(四)行业管理科。
指导全市煤炭行业生产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煤炭企业执行煤炭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负责全市煤炭生产的产能、产量控制和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负责煤矿开办的初审和上报;按有关规定,负责煤矿资源枯竭矿井闭坑、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煤炭储量注销报告的初审和上报;负责煤炭质量管理;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的初审和上报。
(五)经济运行科。
研究提出煤炭经济运行年度调控目标;监测全市煤炭生产、运销情况,分析全市煤炭经济运行动态,解决煤炭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发布煤炭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负责规范煤炭经营秩序;合理布局铁路发煤站、公路营业站和储煤场;负责全市煤炭产运销需衔接和运输计划平衡;协调煤炭调运工作;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颁发的初审和上报;负责对铁路发煤单位立户、开户和变更的初审和上报;负责对煤炭销售票等票据管理工作。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