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畜禽定点屠宰加工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价服字[2009]171号)
各市物价局、商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加强猪、牛、羊、驴、兔、鸡、鸭、鹅定点屠宰加工费标准管理,规范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的收费行为,维护畜禽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猪、牛、羊、驴、兔、鸡、鸭、鹅定点屠宰加工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以收定支,略有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做好地区间的相互衔接。出现价格争议时,由省物价局进行协调。
二、相关屠宰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717236-1998)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17996-1999)以及《
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
十四、
十五条的规定,对猪、牛、羊、驴、兔、鸡、鸭、鹅进行屠宰加工和肉品品质检验后,方可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屠宰加工费。
三、为防止压低收费标准进行恶性竞争,同一地级市市区、县(市)的各定点屠宰企业应执行相同的收费标准;跨县、跨市销售鲜肉的定点屠宰加工企业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鲜肉销售所在地的定点屠宰企业收取的加工费标准。
四、屠宰加工企业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用户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定点屠宰加工费的管理,严格查处乱收费等违法行为,促进我省畜禽定点屠宰加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本通知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价服字[2006]1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