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朔政办发〔2010〕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朔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朔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朔州市委、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朔发〔2009〕42号),设立朔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四)增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职责。
(五)增加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拟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
(三)承担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尾矿库、石油开采(含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初审和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