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朔政办发〔2010〕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朔州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朔州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朔州市委、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朔发〔2009〕42号),设立朔州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建设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二)取消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建设局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转市交通运输局。
(四)将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室内装饰装潢资质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加强村镇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规划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起草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
(二)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定全市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各县区组织实施,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定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定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承担指导全市城市建设管理的责任。研究拟定全市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全市城市供水、节水、排水、供气、供热、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城建监察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指导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参与全市城市防洪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