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息化局关于福建省软件骨干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0〕16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信息化局制定的《福建省软件骨干企业评选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软件骨干企业评选办法
(省信息化局 二○一○年五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闽政文〔2009〕374号),大力培育软件骨干企业,充分调动我省软件企业发展的积极性,重点扶持10家自主创新技术全国领先,在国内外业界有一定影响和发展潜力,成长性好且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省内软件骨干企业,鼓励软件企业加快兼并、重组,扩大国内外市场份额,做大、做强、做优,促进我省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2009年至2012年,每年开展一次福建省软件骨干企业评选,每次评选公布两份名单:“福建省重点软件骨干企业(30家左右)”和10家“享受省市政府奖励政策的福建省软件骨干企业”,有效期一年。
第三条 评选范围
在闽工商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动漫游戏、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的软件企业或集团。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定额(2009年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以后逐年增加,具体数额在当年申报通知中明确),企业当年纳税额达到规定额(2009年为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后逐年增加,具体数额在当年申报通知中明确);
(二)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强,企业产品或服务自主创新技术在某一细分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全国领先地位,或市场占有率居全国前列;
(三)企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统计上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