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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


  (四)强化监护人责任。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密切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发现异常应及时向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报告,并主动将病人送往当地精神病院就诊。对因监护人不履行责任、不接收病人、不送医就诊而发生肇事肇祸的,应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三、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民政、公安、卫生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均有责任收治需要强制治疗的精神病人,其医疗和生活费用按以下渠道解决:

  (一)卫生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收治需强制治疗精神病人的医疗和生活费用,解决渠道为:

  1. 住院期间治疗费用。

  需强制治疗人员的医疗经费,实行单病种费用限额管理,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病人,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再由医疗救助基金补足5000元。收治医院先垫支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与收治医院结算,民政部门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结算。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病人,医疗费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由民政部门定期与卫生部门结算。

  2. 住院治疗期间生活费用。

  (1)原已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其监护人将领取的城乡低保补助定期缴至收治医院。“三无”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同级民政部门按低保标准负责拨付。

  (2)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外的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由监护人定期缴至收治医院。“流浪”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按当地低保标准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二)民政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公安部门所属的安康医院收治需强制治疗的流浪、“三无”精神病人的医疗和生活费用,按现行经费供给渠道保障。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可参照卫生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的补助标准给予解决。

  (三)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病人出院后的服药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报销,目前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精神病人出院后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落实投保。“一元钱安心计划”扩大到全省,用于解决贫困的重性精神病人出院后的基本服药费用(按每年700元标准)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承担部分,所需经费由各地财政负担。省级财政对困难县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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