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排查中发现的有肇事肇祸、轻微滋事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等三类重性精神病人,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公安、民政以及社区(村居)督促落实监护人将病人送往当地精神病院诊断治疗;对现行的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公安部门应迅速处置,及时将肇事肇祸病人强制送往就近的精神病院进行诊断;民政、公安和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在执行公务中发现流浪乞讨、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秩序和社会形象的精神病人,有责任将其强制送往当地民政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进行强制诊断治疗和救助,没有民政部门精神病院的由当地卫生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进行强制诊断治疗。
(三)各收治医院要组织做好上述精神病人的接收工作,组织专业人员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诊断和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对经医学确认的需要强制治疗的病人要及时收治入院,并按照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对病人实施规范化治疗,直到符合出院标准。对无正当理由拒收病人的医院,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查实处理。
二、规范社区管理
各地要加强和规范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社区管理,确保病人信息交换顺畅、衔接有序、连续管理。
(一)畅通送返渠道。完成强制治疗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由收治医院负责送返患者居住地社区。对于有明确监护人的,交予监护人;对于监护人不愿接收的,由乡镇街道负责,民政部门及公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监护人的接收工作;对于是“三无”人员或户籍在外地的(含外省),交由病人发现地的民政部门负责联络协调接送返乡和后续救助管理工作。各收治医院要将所有出院病人的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明确管理责任。各级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牵头做好重性精神病人回归社区的管理工作,公安、民政、残联、精神病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要密切合作,在病人监护人的配合下,加强病人的社区和居家管理。社区、村(居)委会要加强对重性精神病人的日常监测和管理,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并通知公安、卫生等部门。
(三)完善防治网络。要进一步完善医院-社区一体化防治网络,使出院病人能够从医院合理分流到社区获得随访和康复,建立精神病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重性精神病患连续管理机制。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按照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在精神病专科医院指导下,根据病人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类干预和分级管理,开展家庭随访和管理,指导病人家属或其他监护人督促病人规范用药,及时发现疾病复发或加重的征兆,并进行相应处置或转诊等紧急处理。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病人,要增加随访次数,发现异常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公安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