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0〕15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卫生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残联制订的《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的意见
(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残联 二○一○年五月)
为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与管理,减少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发生,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129号),现就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做好排查和强制送诊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公安、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通过医院收集提供、查阅资料、入户走访等方式,建立健全重性精神病人排查工作长效机制,要坚持重点时段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相结合,主动发现、全面掌握辖区内可能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排查工作要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
(一)各地公安部门要会同所在地乡镇、街道对排查出的重性精神病人逐人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公安部门要及时将人员信息录入公安信息系统,确保相关数据准确详实。重点掌握辖区内肇事肇祸、轻微滋事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等三类重性精神病人的情况。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主要指触犯刑律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应予以行政拘留处罚,但经精神病司法鉴定确认为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重性精神病人;轻微滋事精神病人主要指有扰乱秩序、扬言闹事等行为,尚不够行政拘留处罚的重性精神病人;有潜在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主要指未有过肇事肇祸和轻微滋事行为但存在潜在暴力倾向的重性精神病人。卫生、民政部门要分别督促辖区所属的精神病院将就诊过的重性精神病人的名单提供给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