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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内的就业、培训、鉴定等部门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共同做好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培训部门要会同就业部门制定培训规划,组织认定定点培训机构,并对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管;就业部门要会同培训部门制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报销管理办法;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积极为参加培训的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对本地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具体办法进行调整完善,并组织实施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各地工作中有何问题,可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培训处和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联系

  附件:承担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 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

二○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
承担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
任务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承担实用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任务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

  (二)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农村劳动者转移培训任务。

  (三)具备承担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专业设置、教学设备、训练场所、实训基地和师资力量等基本条件,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

  (四)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培训对象需要。

  (五)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信息和渠道,就业指导得力,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六)熟悉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业务,具有较好的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能够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培训方案组织实施。

  (七)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培训收费合理。

  (八)近三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二、申请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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