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采取定期现场测评、设立举报电话、网上投票、电话访谈等方式,对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进行监督,掌握培训效果、培训后就业率以及培训对象满意程度。各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报告和培训计划、教学大纲、使用规范教材目录;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结业审核申请。
(四)定点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培训台账应当记明参训人员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家庭住址、就业去向和联系方式;转移就业台账应记载就业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或企业用工证明以及企业联系方式等情况。
四、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培训专业(工种)的培训成本和培训期限,按照培训的课时数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培训补贴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开展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日常工作经费,应从部门预算中安排,不得占用就业专项资金。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与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培训绩效考评机制,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09]98号)规定申请和拨付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申请培训补贴的定点职业教育培训机构除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之外,还必须提供建立本机构职业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情况。申请培训补贴的用人单位除按规定提供资金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职业培训台账。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培训补贴审核公布制度,将通过审核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名单、机构名单和资金补贴数额等按季度向社会公布。培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工作实效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将其纳入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