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为临港产业区内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七)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负责临港产业区所辖区域的财政、税务、工商、公安、文化、教育、卫生、绿化市容、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以及农村、社区等公共事务的协调和管理。
第五条 (专项发展资金)
本市设立临港产业区专项发展资金,用于支持临港产业区内的开发、建设和发展。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管委会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临港产业区规划)
临港产业区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经济发展战略和临港新城总体规划,体现临港产业区与洋山深水港等周边区域统筹协调、联动发展的要求。
临港产业区规划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管委会组织编制,经征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临港产业区内的各类专项规划,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
第七条 (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管理)
管委会应当根据临港产业区规划提出土地储备方案,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批。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与管委会联合组建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并由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前期开发和管理。前期开发工程的实施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工程管理)
临港产业区内建设工程报建、招标投标、竣工备案等日常工作,由管委会管理。
除大型安装工程外,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由管委会监督检查。
第九条 (委托实施行政审批)
管委会接受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在临港产业区内实施下列行政审批事项:
(一)商务管理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以及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