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进出口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浦东机场综保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第十九条 (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从境外进入浦东机场综保区的货物,按照海关规定予以保税,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浦东机场综保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第二十条 (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税收)
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的,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货物出浦东机场综保区进入国内销售,按照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二十一条 (退税)
国内货物进入浦东机场综保区视同出口,由区外企业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办理退税。
第二十二条 (通行管理)
管委会应当协调落实必要的监管措施,为进出浦东机场综保区的运输工具和相关人员提供安全、有序的通行保障。
承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浦东机场综保区,应当经由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出入,并接受海关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
管委会按照《
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规定的事项和权限,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在管委会承担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事务的范围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管委会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四条 (协助执法)
管委会应当支持、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管委会应当统一、集中安排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的日常行政执法活动。对于突击性的检查、抽查以及应急性的行政执法活动,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预案,保障执法人员随时、迅速进行现场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