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浦东机场综保区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规划编制)
浦东机场综保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管委会、浦东新区政府组织编制,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其中,涉及浦东国际机场地区的,应当执行民用机场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管委会可以根据浦东机场综保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需要,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浦东机场综保区内的专项规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前款规定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产业导向和财政扶持)
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发展战略以及浦东机场综保区功能开发需要,制定并公布浦东机场综保区产业发展导向。
管委会应当按照浦东新区政府的财力安排,制定鼓励重点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等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委托实施行政审批)
管委会接受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实施下列行政审批事项:
(一)投资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二)商务管理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三)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以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四)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等建设项目供地的预审,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占用未利用地的除外;
(五)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以及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
(六)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临时使用绿地许可(含公共绿地),迁移、砍伐树木(古树名木除外)的审批,以及户外广告审批;
(七)环保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生产、竣工验收的审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以及污染物处理设施闲置、拆除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