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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型煤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1.合理规划和布置生产区、原料产品储运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厂区内及厂区四周合理绿化美化,做到整洁美观。

  2.根据产品生产质量要求采用技术成熟、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不得使用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3.生产和原料产品储备场地全部实施硬化,厂区周边设置雨水、污水收集系统,雨水尽可能综合利用,污水做到闭路循环不外排。原料储备场地实施全封闭或半封闭,半封闭场地必须加装喷淋装置,防止煤尘和扬尘污染。

  4.厂区使用的锅炉、窑炉、茶炉、食堂大灶等必须符合本市相关政策规定,污染物达标排放。

  以上整治工作必须于7月底前完成。未完成的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关停。
  (三)型煤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要求
  1.型煤生产企业必须制定生产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根据不同燃料进行不同物料配比的工作操作规程),生产过程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生产。

  2.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具备物料进厂和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对每批次进厂原料和型煤质量进行严格检验,确保出厂产品合格。
  3.出厂型煤必须携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四、工作任务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工商、质监、环保、供电、乡镇、街道办等部门,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抓好本辖区型煤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二)市工商局要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于2010年6月底前对无营业执照的型煤生产企业实施取缔,并保持高压态势,防止反弹。严格控制新建型煤生产企业,凡不符合土地、规划、环保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三)市质监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有营业执照的型煤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实施监管,经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市环保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太原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开展型煤生产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治工作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关停。加大对型煤用户的监管力度,凡进入锅炉房的型煤,必须有检验合格报告,因使用不合格型煤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要于6月底前对山西省地方标准DB14/133---2005《太原市锅炉用洁净型煤》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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