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随地吐痰乱倒垃圾违法行为管理和处罚工作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10]199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随地吐痰乱倒垃圾违法行为管理和处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随地吐痰乱倒垃圾
违法行为管理和处罚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切实解决影响城市环境和市容市貌的随地吐痰、乱倒垃圾等行为,决定进一步加大对随地吐痰、乱倒垃圾等违法行为的管理和处罚工作力度,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调、单位负责、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基本原则,认真强化职责,加大对随地吐痰、乱倒垃圾等违法行为的管理处罚,同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形成“人人是形象、人人参与创建”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各族市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二、职责分工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在理顺关系、加强内部管理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络沟通,实行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
(一)市市政市容部门要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加大对环境卫生的督导和清扫保洁力度,防止形成垃圾死角,加强对城市生活、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相关管理工作,对违章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健全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考核机制,研究解决市民关注的环境卫生热点难点问题,重点解决垃圾收集运输过程中的渗滤液污染问题,对马路上的收集污染点定期进行冲洗,降低污染程度。提高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覆盖范围,将环境卫生管理延伸到次干道、巷道、社区、楼院,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二)市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合理调配力量,按照相关处罚规定的上限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罚款;随地便溺和乱倒污水的,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2.不按规定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