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做好结核病治疗管理工作,对不需要入院治疗或出院后仍需继续药物治疗的肺结核病人,接诊医师应将其转至当地疾控机构,由疾控机构进行登记和管理。肺结核门诊病例疫情报告率100%,肺结核病人转诊率≥95%。
7. 发现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及时报告当地疾控机构,配合对AFP病例进行调查和采集双份粪便标本,按规定为AFP专家诊断小组提供相关病历资料。
8. 开展助产技术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新生儿第一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的接种,将新生儿免疫接种服务和管理纳入本单位综合目标管理和产科质量检查考核的内容。
9. 对负责承担免疫接种的医护人员进行免疫接种培训,熟练掌握免疫接种技术。新生儿乙肝疫苗首针接种率、卡介苗接种率均≥95%。
十二、落实妇幼卫生重点工作任务,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
1. 执行《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妇产科设立高危门诊,建立高危孕妇管理档案,重度高危孕产妇由中级职称以上医师诊治,向上级医院转诊应派专人陪护,失访者通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访,高危孕产妇管理率达100%。
2. 由专人负责妇幼卫生相关数据的收集、填报工作。发生孕产妇、围产儿及婴幼儿死亡及发现新生儿出生缺陷要及时进行调查、评审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孕产妇、婴幼儿死亡无漏报,出生缺陷漏报率<1%。
3. 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意见》(闽政办〔2010〕)58号),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1)落实孕产期保健管理制度,发现孕情消失及时报告辖区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2)落实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审批管理制度。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签订责任书,将遵守禁止“两非”相关规定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内容,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
(3)落实终止妊娠手术、住院分娩和孕期超声检查的实名登记和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在妇产科、B超室配置第二代身份证验证阅读器,建立记录档案;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B超室外安装电子监控设备。认真记录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并发症的原始资料,收集新生儿出生、死亡以及14周岁以上终止妊娠的性别信息,每月5日向辖区内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报送。
(4)落实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参照特殊管理药品管理规定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管理,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并建立使用记录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