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0年福建省医院评价要点的通知
(闽卫医函〔2010〕515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加强医院管理,强化医院监管,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
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和《福建省医院评价和评审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2010年福建省卫生工作要点》,特制定《2010年福建省医院评价要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2010年福建省医院评价要点
根据
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和《福建省医院评价和评审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2010福建省卫生工作要点》,制定2010年福建省医院评价要点。其评价主要内容如下:
一、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履行公共卫生职能。
1. 院长是医院管理第一责任人,坚持科学发展观,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以主要精力加强和改善医院管理,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2. 履行公共卫生职能,开展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普及防病治病知识;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灾害事故等紧急医疗救治、救援工作,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分类组建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和救援物资储备;完成对口支援工作以及援外医疗等政府指令性任务。
3. 落实“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完成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以及县级以上医院帮扶乡镇卫生院任务,落实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二、坚持依法执业。
1. 在国家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的框架内开展诊疗活动,严格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服务。
2. 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科室命名规范,按期校验。
3. 不使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人员独立从事诊疗、护理活动,严禁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出具诊断性检查报告;医师规范执业,无跨执业类别行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