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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实施意见

  1.将城市公交投入纳入市财政预算。市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5%,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提取10%专项用于公交换乘枢纽场站建设、公交车辆更新购置、公交科技进步投入。
  2.严格规划建设公交场站。对租用农民土地所建的临时停车场,符合城市规划的采取政府征收、划拨方式;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作为新建居民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内容,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
  (二)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企业营运管理水平
  1.对太原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行成本规制管理。即:在合理界定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范围和建立单位成本标准基础上,确定各种财政补贴额,使企业补后规制成本利润率达到一定水平。同时,把补贴与企业服务指标、成本控制水平相挂钩,促使企业精打细算、降低成本、提高营运管理水平。
  2.建立公交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确保公交职工年均工资不低于太原市在岗职工年均工资水平,保证公交职工队伍稳定。
  3.结合城市规模、人口、经济发展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合理确定票价,并在一定范围内打折优惠,实施低票价,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市民出行首选公共交通,有效缓解城市道路拥堵。
  4.加快公交智能化、信息化建设,逐步构建智能交通系统,尽快完成公共交通出行查询系统,车辆运行显示系统、运营调度系统、站点和停车场站管理系统建设,提高运营管理科技含量和水平。
  四、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工作责任分解
  市城乡规划局
  对新建和改建道路红线宽度在50米以上(含50米)或有条件道路,规划设置公交专用道;在城市开发区、大学园区、大型公共场所以及大型居民小区规划配置公交场站设施,公交停靠站根据公交线网规划覆盖客流通道,以保证城市未来发展主要区域公交需求。
  对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保养场、停车场、枢纽站、首末站、出租车服务中心等城市公交项目用地严格控制,用地变更严格履行规划调整法定程序。对违反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编制《太原市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做好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衔接工作和年度项目计划、城市公交停保场站建设规划,完善项目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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