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契税按1%收取。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凡能够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查账征收的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办发〔2005〕41号)
(四十二)安置用房建设项目涉及电力、供热、通讯、有线电视、路灯、园林、中水等有关配套工程费和红线内自来水、燃气、排水、供热等配套工程费按实际发生结算,免交市政基础设施大配套费。
安置用房建设项目免交燃气气源发展基金、教育基金、墙改基金、人防易地建设费。安置用房建设项目超出原住宅楼房拆迁面积部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50%缴纳。
--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定向安置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51号)
十一、促进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十三)凡投资大型会展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在投资回收期内,全额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全额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在市区新建并独立核算的地下或多层公用停车场,新建商贸建筑中附设的独立核算的地下或多层公用停车场(不包括宾馆、饭店、商住楼、住宅小区等附设的自用停车场及路旁、空地的露天停车场),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暂行)〉的通知》(津计政策〔2002〕554号)
十二、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十四)工业企业新组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享受滨海新区新设立的大型服务业企业财政税收政策。
工业企业剥离内部服务功能组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剥离后3年内,按照其实现增加值的1%给予财政补贴,用于企业扩大经营规模。
工业企业使用工业用地剥离组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分割后分别确定给主体企业和辅业企业以划拨方式使用。企业改制时,只要改制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
--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67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原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
(四十五)凡工业企业剥离其内部服务功能组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根据《关于研究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政策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津政纪〔2008〕51号)
十三、其他涉及服务型企业事业单位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