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三十七)放宽企业住所权属证明的限制。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合法市场的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企业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允许经过物理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 放宽服务外包企业集团组建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
对服务外包企业符合"一人核准"条件的,要实行"一人核准"程序。企业登记注册法定要件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无需实质性审查的,一般做到当场发照。需实质审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摘自市工商局《关于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的意见》(津工商企注字〔2008〕12号)
十、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十八)对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出租经济租赁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及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代产权人租赁经济房取得的代理费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租金收入和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收取的代理费收入,形成所得的,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予以返还。
对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出租的公产经济租赁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对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出租的经济租赁房和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从社会上筹集的经济租赁房,与租赁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暂免贴花。
--根据市地税局《关于对我市经济租赁房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津地税流〔2005〕2号)
(三十九)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
--摘自《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355号)
(四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摘自《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
(四十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涉及电力、供热工程费和红线内自来水、燃气、排水、中水配套工程费,按实际发生结算。市政基础设施大配套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4〕18号)中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执行。免交燃气气源发展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配套建设人防工程,面积不足部分需要易地建设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20元/平方米收取。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