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85号)
九、促进服务外包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十二)我国境内新开办的从事软件开发的外包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三十三)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服务外包人才中介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2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2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服务外包人才中介机构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其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经认定从事专业信息服务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从事服务外包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十四)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3%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以上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两项以上优惠政策条款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三十三)至(三十四)摘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服务外包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12号)
(三十五)对服务外包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等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