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文化企业走向市场。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办理新兴业态文化企业的注册登记,新兴业态文化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依据企业申请,根据其行业和经营特点予以核定。
(二十三)支持搭建文化产业平台。支持投资人利用具有一定历史文化遗存价值的老旧厂房、仓储用房、历史街区、旧有商业用房、老旧民宅村落等存量房地资源进行功能改造,利用楼宇、园区、经济开发小区等产业集中办公,兴办文化产业或创办文化产业园区。对于进行功能改造的存量房屋,改造要符合《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于其中属于历史风貌建筑的,其使用用途应符合《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和《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并与建筑的历史背景相适应。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合法市场的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企业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允许经过物理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但其中属于历史风貌建筑的,只能由一家单位使用。
(二十四)支持文化企业总部落户天津。对在本市设立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字样。鼓励外地文化企业设立驻津办事机构,设立办事处可按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经营范围核定为"负责本企业的业务联络、协调"。
(二十五)支持文化产业集团化发展。对文化企业跨区县设立多个分支机构或连锁门店,开展集团化经营的,工商部门按照"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要件、统一程序、统一办结"模式,开展集中办公,实行团体化登记。
(二十六)支持文化企业经营广告业务。对文化企业利用书籍、自办刊物、电影等媒介经营广告的,简化审批手续;对内容一样的随刊广告、随(电影)片广告,经过原登记机关审批后,在我市不须另行报批。
--(二十一)至(二十六)根据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关于支持我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津工商企注字〔2009〕12号)、《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六、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十七)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其取得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财税〔2009〕63号文件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