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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汇编》的通知

  对农民在具有地方民俗文化特色的农庄村落,利用庭院、湖泊、塘堰、果园、林地等自然条件,从事农家院旅游服务的,可以以农民的居住地点作为住所办理工商登记。
  允许农家院登记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种组织形式。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可以核定为"天津市××农家院(文化)旅游专业合作社"。
  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以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农家院,免除注册登记费、工本费、年检费等行政收费。
  --根据市工商局、市农委《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促进我市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津工商办字〔2008〕41号),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家院旅游企业注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工商企注字〔2008〕13号)
  (十八)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收费,计征基数应扣除各类代收服务费。
  --摘自《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
  (十九)建立全市旅游特色村(点)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旅游特色村(点)的旅游配套设施、服务设施、卫生设施、统一的洗涤设施、旅游标识等项目建设。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专项资金,与市专项资金配比使用。
  --摘自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游局 市农委关于大力推进全市旅游特色村(点)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110号)
  五、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十)演出经纪机构的补贴将实行以项目设定补贴标准的办法。合同成本为考核基点,预期效益为主要参数。与演出剧目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纳入计算补贴基数,日常支出不纳入补贴基数。
  演出经纪机构主办的芭蕾舞等演出项目,每场补贴不超过其成本的30% ,单项成本金额原则上控制在20万元以下。
  演出经纪机构主办的交响乐等演出项目,每场补贴不超过其成本的30% ,单项成本金额原则上控制在15万元以下。
  演出经纪机构主办的民族戏曲等演出项目,每场补贴不超过其成本的30%,单项成本金额原则上控制在10万元以下。
  --摘自原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文化局培育演出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文办〔2008〕50号)
  (二十一)积极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向企业转制,促进其实现公司化、集团化、股份制改造。凡属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可以保留原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改制为公司的,后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从文化事业单位剥离出来的企业,经原单位同意,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原单位的字号或简称。允许文化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表明其经营内容和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
  简化文化事业单位改制登记程序。文化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非公司企业的,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国有资产数额的文件直接办理注册登记。文化企业单位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全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不再进行资产评估,直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国有净资产数额确认的文件进行验资,登记机关凭验资证明办理登记。
  (二十二)支持文化企业实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支持国有文化企业通过合并、并购、重组、委托等方式处理各类不良资产。改制的文化企业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划转资产进行重组的,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须提交股权转让协议;经资产重组被撤销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吸收单位同意接受债权债务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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