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管理,建立奖惩、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
自治区2009年制定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见内农牧种植发〔2009〕175号文件),对促进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增强工作责任心,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我盟农业保险市场充满活力起到了积极作用。2010年自治区要及时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并建立以盟市为单位、对考评结果处于末位的旗县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警告或要求退出市场的制度,充分发挥考评管理办法的积极作用。各旗、区要进一步做好考评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要建立有利于规范农业保险理赔行为的奖惩制度,增强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信度,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对不按保险合同条款理赔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罚,问题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退出市场制度。对违规操作、搞平均主义、导致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不按保险合同条款理赔的地区,在下年度提高其承担保费补贴比例直至取消享受中央和自治区保费补贴的资格。
(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农业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开拓工作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根据农业保险产品的特点,量身订做生动活泼的展业宣传材料和通俗易懂的保单,深入苏木乡镇、嘎查村特别是农牧户中去,宣传推销农牧业保险产品。要严格落实保险单或保险告知单到户的要求,在承保过程中,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分户与农牧户签订保单,分户签订保单确有困难的,可以以嘎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签订保单并附分户明细。同时必须给每一农牧户发放保险告知单,保障全体参保种养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把农业保险办成“阳光保险”。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不得以旗区或苏木乡镇为单位签订保单,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代替农牧民投保,防止把农业保险变为救济式扶贫。实行农业保险嘎查村级公示制,在承保后和理赔前及时公示承保和理赔情况。内容要包括参保农牧户、参保品种、参保地块及面积、受灾情况、赔付标准、赔付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得到农牧户认可。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出单程序,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农牧户缴齐保费后再出具保险凭证,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各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农业保险监督电话,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积极利用旗、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网络和力量,开拓农业保险市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同旗、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签订责任明确的协议,规定双方在农业保险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对于基层农业部门协助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的承保展业、查勘定损、防灾防损、技术服务等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属于农业保险日常经营费用,原则上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各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代办费用总额按照总保费收入的5%安排,盟级使用的代办费不得超过总保费收入的0.5%。代办费用要重点向苏木镇、嘎查村倾斜,苏木乡镇、嘎查村的工作人员要和旗、区工作人员享受同样的补助。要按照保险条款和查勘、理赔办法规定,科学、准确、合理查勘定损,原则上按照保险标的和条款,及时向具备理赔条件的受灾农牧户发放保险赔款,切实保障投保农牧户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要积极利用财政部门“一卡通”系统发放保险赔款,减少现金流通环节,提高理赔工作的效率,防止理赔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要加大对基层服务网络建设投入,加强基层服务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为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提供必要的物力和人力保障。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还要发挥自身特长,从我盟实际出发,积极开发新的农业保险产品,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后大力推广,为我盟农业保险注入新的发展活力。农业保险新产品、新业务的开发情况将作为评价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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