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拓展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领域。
1. 积极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对经济活动的监管职能,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对公司类营利组织进行年报审计,依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实施会计信息、会计行为的鉴证和监控,建立以注册会计师审计为主导的营利组织会计监督体系。将非营利组织(包括医院、学校和基金会等)的财务报表纳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范围,形成以注册会计师审计为主导的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督体系。
2. 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财务报告审计、资产验证、涉税鉴证等法定业务范围,积极拓展内部控制、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专项审计、业绩评价、司法鉴证、投资决策、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业务。
3. 支持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为我市大中型骨干企业提供专业或综合服务。支持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扩大代理记账、税务代理、外包业务、个人理财、社区事业等咨询服务领域。
(四)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规范和执业情况定期评价工作。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行业自律公约,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发放调查问卷、服务意见反馈卡、指标考评、征求行业协会意见、网上调查等方式,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业务水平、诚信建设、廉洁规范、办事效率、服务品种、收费行为等内容进行定期评价,每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评分,将评价结果作为进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公示名单的重要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支持和配合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树立和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家服务形象,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信力。
(五)依法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基本信息备案工作。通过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方式,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行政监督。建立健全公开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管,对规范执业、诚实守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市企业诚信系统进行公告;对审计报告质量低劣、不具备专业能力以及弄虚作假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等损害会计信息使用者利益的,要给予警示,并列入会计师事务所“黑名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