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和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格落实公务用车加油、维修、保险定点采购制度。(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审计厅、公安厅、财政厅、监察厅、省国资委)
(五)进一步扩大公务卡消费试点,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做好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工作。(财政厅)
(六)从严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严禁违反规定购建、装修办公用房。(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审计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七)完善政务公开。(省政府办公厅、监察厅、省总工会、民政厅、省法制办、省广电局)
(八)规范村务公开。(民政厅、农业厅、监察厅、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
(九)推进厂务公开。(省总工会、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
(十)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省政府办公厅、卫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十一)进一步健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热线、互联网站等相结合的政风行风建设监督体系。(省政府办公厅、监察厅、省纠风办、省广电局)
四、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加强对《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管理措施,对违反规定的,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监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制办、审计厅)
五、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
(一)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6号,按照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国资党委〔2008〕9号)抓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省国资委、监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
(二)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国有企业负责人和高层管理人员基本年薪,使其收入与本企业职工收入保持合理比例。合理确定垄断行业职工收入,使其收入与其他行业职工收入保持合理比例。进一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补充保险和职务消费。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进行全面科学考核,避免绩效年薪不合理增长。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收入公开制度。(省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察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