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积极推行基本药物电子监管
为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完善药品安全追溯体系,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推动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开展,我省基本药物中标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局已制定基本药物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实施计划,全部纳入药品电子监管,在2011年3月31日前加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基本药物品种出厂前,生产企业须按规定在上市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经过国家局培训后,2011年一季度相关企业必须完成入网、赋码、核注核销、监管追溯等环节工作。各市(地)局要在监管中积极督促企业参加相关培训,安装调试设备,并将电子监管纳入到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监管工作中。
七、全面推行质量受权人制度
以注射剂生产企业和基本药物生产企业为重点,在全省制剂和原料药生产企业中全面推行质量受权人制度。对照省局修订公布的《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不符合资质的要重新备案,没有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的要尽快推进实施,必须于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质量受权人备案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必须将质量受权人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检查重点,督促企业建设和完善以质量受权人为核心的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质量受权人必须明确自己的任务和责任,扎实有效的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本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切实保证本企业的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安全,按《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向市(地)局上报本企业质量管理季度报告。省局将首先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质量受权人开展培训工作。
八、加大基本药物的监督抽验力度,完善企业召回制度
(一)各市(地)局要结合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基本药物的监督抽验频次,特别是对高风险的注射剂类基本药物的监督抽验频次,务必做到抽验覆盖率达到100%。对抽验中发现不合格的基本药物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责令企业召回,并对企业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不合格原因,依法查处的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省局。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增强质量自律意识,制定切实有效的召回制度,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验、企业自检自查及确定为因质量原因存在药品不良事件风险的药品必须实施召回制度;对应召回而未召回的药品依法严厉查处。
九、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工作
(一)各市(地)局要进一步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加强本辖区监测机构建设,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办公条件、信息网络专用设备和工作经费,实现药品不良反应技术监测的网络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