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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2010年5月24日 川发改物价〔2010〕345号)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治理规范工作

  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266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这次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专项治理规范工作。按时完成,务求实效。

  二、治理规范围绕“三个重点”开展

  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这次治理和规范工作围绕“三个重点”开展。一是重点部门。主要指在行政审批(许可)过程中与服务性收费相关联的部门,及向企业提供服务并收费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二是重点行业。主要指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垄断行业。如:水、电、气、交通运输等;三是重点行为。主要指市场竞争不充分且具有区域垄断的服务收费行为。

  三、治理规范要做到“三个结合”

  在摸底调查阶段,除全面掌握了解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具体收费情况外,还要结合行政审批事项重点调查了解行政审批的哪些环节涉及收费,哪些收费是选择性的,哪些收费是指定性的;在审核阶段首先要对管理权限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提出具体规范意见,同时还要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取消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收费政策;治理规范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着重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服务收费和借用行政权力的指定服务收费行为,以及不按规定标准执行和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制定的垄断性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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