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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宜宾市翠屏区城区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的批复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宜宾市翠屏区城区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的批复
(2010年5月24日 川发改物价〔2010〕346号)


宜宾市物价局、房管局:

  你们《关于翠屏区城区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的请示》(宜市价〔2009〕203号)收悉。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7〕10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市翠屏区2010年度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为:高层1750元/平方米;多层1550元/平方米。具体销售价格请你们在限价幅度内,根据成本核定。对确需超过最高限价的,可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另行报批。

  二、在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核算中,请按以下要求加强对各项收费的审查和管理。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适用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负担。

  2、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从2007年8月7日起;凡在此时间以后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策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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