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郑州监管办公室、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关于转发《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10〕684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了抑制高耗能企业盲目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力监管委员会、能源局印发了《
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特急发改价格 [2010]978号),现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立即取消擅自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
二、我省超过电耗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比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