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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办传真[2010]28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90#汽油最高零售价格为每吨7965元,上调230元,最高零售价格为6.00元/升;0#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为每吨7235元,下调220元,最高零售价格为6.27元/升。成品油零售价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规格。

  二、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的,按我省有关规定确定,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三、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四、调整后的价格自2010年6月1日零时起执行。

  五、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同时,努力做好成品油的购销存衔接,确保市场供应。

  六、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七、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河南公司要在6月1日15: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处(传真电话0371---69691412)。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河南省成品油价格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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