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1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八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根据
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
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要结合我市财力,按照年度廉租住房保障任务以及《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
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等文件规定的来源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