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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10〕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0年4月30日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八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南宁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7〕26号),支持南宁市节能减排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是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门用于促进全市工业、建筑、交通、商贸等各领域节能和支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节能减排项目补助、节能减排效果奖励和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安排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范围

  (一)列入国家、自治区、市年度计划的节能减排项目;

  (二)运用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技术实施的项目;

  (三)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关键技术,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和应用项目;

  (四)淘汰落后的高耗能设备项目;

  (五)国控、自治区控、市控企业的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项目和减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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