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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加快城区危陋住宅区改建的实施意见等3个办法和实施意见的通知

  1.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危陋住宅普查和居民意向调查,初步划定改建区域,报市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提交危陋住宅区房屋状况、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说明、辖区政府意见并附改建区90%以上居民的同意改建意向书等资料。

  2.市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审核,征询规划部门意见。

  3.符合条件的,市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领导小组核发《石家庄市城区危陋住宅区改建项目批准书》。

  4.市住房保障部门设立危陋住宅改建专业公司具体组织实施改造。危陋住宅改建专业公司持《石家庄市城区危陋住宅区改建项目批准书》办理前期立项(关于土地、房产征收征用的立项批复)、规划(包括拆迁红线、规划红线、规划条件、总平面图)、土地、拆迁等手续。

  5.辖区政府根据补偿安置方案与居民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居民户数超过总户数80%的,经公证后协议生效,由辖区政府组织实施拆迁,形成的净地由市国土部门公告收回;签订协议的居民户数未达到80%的,项目停止实施。

  6.危陋住宅改建专业公司按照批准的规划和市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回迁范围组织回迁楼建设,市国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供应土地。

  拆迁、安置等费用(含10%管理费)由市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后计入剩余土地的出让成本。

  五、相关政策

  (一)危陋住宅区改建用于安置被拆迁居民的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商品房用地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应。

  (二)采取自拆自建方式实施的危陋住宅改建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取得城乡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新建住房总套数原则上应与原套数一致,总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原有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2倍以下(含1.2倍),各房屋所有权人所获得的新住房建筑面积也相应为原有住房建筑面积的1.2倍以下(含1.2倍),但不小于30平方米。新建的住房原产权性质不变。改建范围内属所有权人共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和所有权人意愿实施建设。委托代拆代建的,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代建服务费,不得以所建住房抵顶。代建服务费由房屋所有权人代表按各房屋所有权人原有住房或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向房屋所有权人筹集。

  (三)采取政府组织改造方式实施的危陋住宅区改建项目,要严格执行我市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鼓励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单户)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补偿。补偿后被拆迁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属于低收入家庭且其被拆迁前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所调换住房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部分不再支付购房款,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高于所调换房屋价格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差价。其他情形,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互补差价。对于安置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被拆迁人一次支付差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在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分期支付差价款合同后,应当允许其先期入住;对难以支付差价款的低收入家庭,其所调换的住房可以与拆迁人按一定比例共有;住房保障部门代其支付部分或全部差价款的,住房保障部门也作为产权共有人。被拆迁人应当向拆迁人支付拆迁人拥有部分的成本租金,向住房保障部门支付住房保障部门拥有部分的廉租住房租金。被拆迁人在具备支付能力且愿意购买时,可以将共有人拥有的部分按届时的市场价格购回。被拆迁人调换住房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对拆迁区域内已按房改价购买的现住房,按照私有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符合房改购房条件但未按房改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可以先按房改价购买后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也可以在调换住房后,原住房面积部分由居民按届时的房改价购买,超出原住房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房屋整体上属私有产权。对无力按房改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可继续承租所调换的住房或由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另外提供的其他住房。

  (四)城市规划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危陋住宅区分布现状,对危陋住宅地块进行统筹规划或打包实施,因地制宜地合理确定规划条件,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开发建设的总体平衡。

  (五)危陋住宅区改建项目出让土地的净收益按规定提取有关费用后,全部用于城市危陋住宅区改建。为平衡项目收益,可适当提高出让地块的建筑容积率。

  (六)危陋住宅区改建项目用于搬迁居民建设的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给与减免收费。小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设施,由供水、供电等相关企业出资配套建设并保证正常使用;小区内的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确需委托相关企业和单位建设的,所涉及的收费均不得高于建设成本。除此之外,小区内外相关设施建设不再缴纳其他费用。

  (七)对被拆迁居民在改建中按照国家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或通过产权调换方式获得安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款或安置住房折价款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超过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征收契税。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被拆迁居民,优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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