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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加快城区危陋住宅区改建的实施意见等3个办法和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孤寡老人(65周岁以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每户增加5分。

  (五)残疾人家庭提供残疾证,凡家庭成员中有属于一级残疾人的,加5分;属于二级残疾人的,加4分;属于三级残疾人的,加3分;属于四级残疾人的,加2分。一个家庭有多个残疾人的,对应相应残疾等级累计加分。

  (六)申请家庭有一个或多个患重大疾病的,若能提供5年内的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详细证明材料,每户增加5分。(25种重大疾病见附件2)

  (七)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并能提供民政部门证明的,每户加计5分。

  以上各项评分年限均按虚年计算。

  附件2
行业标准的25种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5.严重Ⅲ度烧伤

  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7.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8.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9.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10.良性脑肿瘤

  11.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2.严重帕金森病

  13.严重脑损伤

  14.瘫痪

  15.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6.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17.双目失明

  18.多个肢体缺失

  19.主动脉手术

  20.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1.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22.双耳失聪

  23.语言能力丧失

  24.心脏瓣膜手术

  25.深度昏迷

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10〕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增加住房保障方式,切实解决好低收入家庭、特别是符合保障条件的孤、老、病、残以及其他急需救助家庭的住房困难,现就市区配建廉租住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廉租住房配建方式

  (一)廉租住房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在普通商品住房和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比例配建。

  二、廉租住房配建比例

  (二)凡2010年6月1日以后,在市区范围内新出让土地上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的项目和在划拨土地上集中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都应按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具体的配建比例是: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不得低于地上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不得低于15%。

  因项目建设条件不宜同步配建或无法配建以及其他原因不宜配建的,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或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决定,按照应配建廉租住房建筑面积乘以同一时期、同一地段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向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两房中心”)一次性缴纳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两房中心”统一组织易地建设。“两房中心”收取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应出具缴纳凭证,存入“两房中心”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记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

  三、廉租住房建设标准

  (三)廉租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配建廉租住房的房源原则上依据项目建设规模,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配建的廉租住房要与其他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

  (四)廉租住房总的要求是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普通装修并达到居住入住条件,其基本标准为:

  1.房屋结构安全,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2.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

  3.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

  4.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四、配建廉租住房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享受有关文件规定的廉租住房各项优惠政策。

  (六)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项目参照我市房地产项目联合审批绿色通道工作方案(石政发〔2009〕2号)有关政策执行。

  五、廉租住房建设审批程序

  (七)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按照办理项目报建基本程序进行,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1.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时,须将“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不得低于地上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不得低于15%。”作为一个条件列入规划条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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