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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加快城区危陋住宅区改建的实施意见等3个办法和实施意见的通知


  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章 保障标准

  第十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

  市政府根据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实时调整并公布。

  第十一条 采取租赁住房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等分类情况由市政府确定并公布。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十二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第五章 保障资金及来源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来源包括:

  (一)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比例不得低于10%;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增值收益余额在市区和各县(市)、区之间的分配按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进行;

  (三)财政预算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补助投资资金和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

  (五)其他资金,包括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利息及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审计、市住房保障部门每年定期对各县(市)、区保障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廉租住房来源

  第十五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二)在城市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区域,利用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存量闲置土地或新征土地集中建设部分廉租住房;

  (三)政府出资购买符合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四)利用现有的公有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的基本标准为:

  (一)房屋结构安全;

  (二)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

  (三)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

  (四)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第十七条 新建廉租住房,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项目,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八条 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划拨或协议出让前,市国土部门须根据规划条件将配建廉租住房作为土地招拍挂、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前置条件。

  第十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配建廉租住房项目,按照《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实施意见》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集中建设廉租住房,市国土部门要认真编制土地利用计划,提供一定数量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单列指标,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定点供应。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给予减免收费。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按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占项目中住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折算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含配建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国土、规划、发改、建设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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