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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加快城区危陋住宅区改建的实施意见等3个办法和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办法和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政发〔201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实施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快城区危陋住宅区改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日

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强廉租住房管理,严格廉租住房的准入、退出机制,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补贴或住房,以改善其居住条件的一种保障制度;所称廉租住房是指市区内由政府出资,通过集中新建、配建、购买等形式筹集的,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

  第四条 市政府应将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和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

  第五条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市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工作。

  市内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市发改委、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保障和管理实行诚信认定制度,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含单身)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

  (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如果得数小于等于零,则均按零计算。

  如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按上述公式进行核定。

  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第三章 保障方式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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