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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六、强化重点耗能单位节能监管。各级经(信)委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继续开展对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的检查工作。进一步强化对重点耗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审计,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实施《浙江省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对用能单位超过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超限额能耗加价政策。组织各级节能监察机构于今年6月底前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加强对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管,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推进能效水平对标活动。
  七、继续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做到监管到位、处罚到位、整改到位。重点开展对污水处理厂、电厂脱硫设施和国控、省控、市控污染源等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挂牌督办,并严格落实限期整改措施;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停业、关闭。今年内再完成100个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设区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其中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市区达到83%;县(市、区)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5%以上,其中太湖流域达到80%以上,钱塘江流域达到70%以上。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加大污染防治,控制污染排放总量。继续开展“飞行监测”行动,加大现场监察和飞行监测频次,继续保持对违法排污行为的高压严管态势,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切实提高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强化减排数据的准确性,提高减排项目达标率和认可率。
  八、努力优化电力调度管理。省经信委要会同电力部门进一步优化调度方式,适时开展有序调停,优先调度高效清洁机组,保障纯余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机组按需发电;加强电力调度监督指导,强化差别发电量计划执行考核力度,有效落实各类替代发电,鼓励热电背压机组以热定电、控制抽凝机组出力,制止自备及低效机组无序超计划发电;充分利用新增的天然气资源,充分发挥统调天然气机组顶峰发电的作用。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科学制定有序用电错避峰方案,采用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限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高峰用电,激励其他企业主动避峰用电,实行季节性停产或集中检修让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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