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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三、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2010年全省关停小火电30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钢产能10万吨、造纸5万吨、皮革160万张、印染20亿米、化纤20万吨;淘汰直径2.4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设备45座、落后生产能力500万吨;关停50座粘土砖瓦窑,削减产能15亿块标砖。省经信委要尽快公布全省高耗能工艺、技术、设备淘汰目录,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将淘汰落后产能的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各地,明确任务和责任。各地要在完成省下达任务基础上,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淘汰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省环保厅要进一步严格重污染行业环保准入政策,提高行业排放标准,倒逼重污染行业结构调整,削减存量,腾出环境容量。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较困难的地区,实行印染、造纸、化工、制革等重污染行业限批。
  四、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切实从源头上控制“两高”行业过快增长。省经信委要会同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抓紧制定出台《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加强新上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实施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大力推进规划环评,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环评审批制度,坚持空间准入、总量准入、项目准入“三位一体”,专家评价和公众评议相结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减反增的地区,暂缓项目环评审批。对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已发放的贷款要采取妥善有效措施保护信贷资产安全;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
  五、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节能减排重点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除今年省财政安排的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外,省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也要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加大对节能降耗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各地区要将节能降耗指标落实到具体项目,节能降耗专项资金要向能直接形成节能降耗能力的短、平、快项目倾斜,尽快下达资金,尽早收到成效。省经信委要抓紧发布《浙江省节能技术(产品)导向目录(第六批)》,加强高效节能关键共性技术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一批示范项目。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尽快出台并实施《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对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给予积极支持,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全面落实污染减排计划项目,加快减排工程实施进度。统筹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切实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达标率。对列入年度计划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配套管网等重点减排项目,要进一步强化现场督查,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尽早发挥减排效能。严格排水许可制度,对排入城市市政管网的污水,严格执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T18920-2002)。全面开展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加快对化学需氧量排放超过100mg/L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限期实施提标改造,逾期仍未达标排放的,对其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一年内实际处理负荷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的要求,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进行全面督查,对未达标的要严格落实限期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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