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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航发展的若干意见

  (八)加强民航安全管理

  民航行业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管理的政府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强化对民航生产运行系统的监管,不断创新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要大力抓好空域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航空运输持续安全。

  机场所在地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加强对空港发展用地、机场设施、净空保护、噪音影响、电磁环境以及周边社会治安等管理,将机场应急救援纳入城市应急救援体系,创造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营的良好环境。各级政府和航空企事业单位要不断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严格执行规章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民航安全生产。

  四、加快民航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局省会谈和局省合作机制,共同协调解决我省民航新一轮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共同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民航加快发展。省政府成立由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组成的省民航发展协调办公室,挂靠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推进跨区域和部门的航空合作,督促落实并协调推进民航发展的相关工作;制定省民航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对各有关市、各机场、基地航空公司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组织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

  各设区市政府要设立相应机构或明确职能部门,加强对民航发展的组织领导,推进机场建设,开辟航班航线,促进航空资源公平配置,强化航空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管。要加强与民航监管、空管部门、军事部门的沟通联系,形成长效协调机制,形成推进民航发展的合力。

  (二)强化资金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民航发展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并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落实国家对原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支线机场比照中西部政策给予航线航班、行政许可及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省内干线机场采取多渠道筹资,支线机场及交通配套设施以财政性筹资为主。省级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新建支线机场,补助标准为一次性定额补助每个支线机场5000万元,由省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部门各承担三分之一,其中省交通运输厅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机场集疏运公路建设。

  设区市政府负责筹措补助资金支持新开、增开国际国内航线航班,对前景好的新开辟航空市场给予重点培育,对重要的偏冷航线给予积极扶持;鼓励引进社会投资者,参与机场经营性服务设施与业务经营。对经营困难的机场,由机场所在地的市级政府提供必要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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