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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暗访曝光问责办法》的通知

  (六)暗访核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城乡环境中突出“脏乱差”问题及其整改情况。
  (七)印证省直有关部门对口督查情况。
  第五条 核查暗访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暗访印证分组、交叉暗访情况。
  (二)暗访核查突出“脏乱差”问题及其整改情况。
  第六条 暗访结束后,各暗访组在三日内将暗访工作文字及影像资料交省治理办。
  省治理办对暗访资料进行汇总后,会同宣传、监察等有关部门,建立暗访-曝光-问责联动机制,对暗访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省治理办交办相关市(州)并督促整改;对暗访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按程序实施曝光和问责。

三、典型事例曝光

  第七条 拟曝光的典型事例,由省治理办、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会商后提出。
  第八条 经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曝光的典型事例,由省委宣传部安排新闻单位实施。
  第九条 新闻单位实施曝光的情况,由省委宣传部汇总送省治理办报领导小组。

四、突出问题问责

  第十条 对曝光典型事例所反映的突出问题,应当问责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一条 问责工作由省监察厅统一组织实施。省监察厅发函各市(州)和省级部门,督促监察机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问责;必要时,省监察厅可直接实施问责工作。
  第十二条 问责方式包括:
  (一) 责令作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告诫、诫勉。
  (四)限期调离工作岗位。
  (五)责令辞职。
  行政过错行为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辞退、解聘等其他问责方式,由监察机关督促主管部门实施。
  第十三条 对群众反映大、影响恶劣的突出问题及曝光后问题不积极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监察机关要从严问责。
  第十四条 问责工作完成后,由省监察厅汇总送省治理办报领导小组。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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