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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10. 积极探索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的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政府和部门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察其实施成效、经济、社会效益和存在的问题。

  11. 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和修改、废止制度。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通过清理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适用阶段性任务的规范性文件应确定有效期。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决定是否修订完善或者重新公布。

  12. 建立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定期清理和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市、区(县)政府法制机构按照备案程序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并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以上9-12项责任单位:法制办、政府部门)

  (四)不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13. 推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市政府应当在2010年底前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应当在2012年底前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责任单位:法制办、编办、城管局,配合单位:规建、工商、交通、环保等部门)。在农业、交通运输、文化等领域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单位:农业局、交通局、文化局,配合单位:编办及有关部门)。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着力解决执法不公、越权执法、多头执法、执法程序松弛和执法趋利等问题(责任单位: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

  14. 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实现行政执法的主体、权限法定化,行为规范化,文书格式化;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回避等规定,保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推动行政执法机制创新,建立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制度,发挥非强制性管理手段在政府工作中的作用,实现管理与服务、执法与疏导、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责任单位: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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