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4. 健全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制定《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着力从制度上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保障。合理划分上下级政府之间、本级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决策权限,根据不同层级政府、不同部门的特点和职责科学界定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进一步健全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规则、程序,建立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规范化。(责任单位:政府办,配合单位:法制办、编办。政府部门的行政决策机制由政府部门负责)
5.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保证公开听取意见常态化。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机关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对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在决策前要组织专家咨询论证。(责任单位:政府办,配合单位:法制办及有关部门。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由政府部门负责)
6.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责任单位:政府办、法制办。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由部门负责)
7.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和实施后评估制度。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调查、跟踪调查等方式对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经济、社会效果等进行评价,及时修正和完善相关行政决策。各区(县)、乡(镇)、各部门的决策评估工作要逐年推行。(责任单位:政府办、法制办。部门的由部门负责)
8. 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的监督,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和权限、对象和范围、程序和形式。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造成决策失误和重大影响的,以及决策内容违法,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监察局,配合单位:政府办、人事局、法制办)
(三)逐步深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建设
9. 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方法。政府和部门要突出重点,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出规范性文件项目,应加强必要性、可行性论证,要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扩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众参与程度。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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